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簡 稱審計準則)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確立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 明確注冊會計師為實現總體目標而需要執行審計工作的性質和范圍, 以及在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時承擔的責任, 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審計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當執行其他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時,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具體 情況遵守適用的相關審計準則,以滿足此類業務的要求。
第二章 定 義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是指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并在會計師事務 所執業的人員, 通常是指項目合伙人或項目組其他成員,有時也指其 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
當審計準則明確指出應由項目合伙人遵守的規定或承擔的責任 時,使用 “項目合伙人”而非 “注冊會計師”的稱謂。
第四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表,是指依據某一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對被審計單位歷史財務信息作出的結構性表述,旨在反映某一時點的 經濟資源或義務,或者某一時期經濟資源或義務的變化。財務報表通 常是指整套財務報表, 有時也指單一財務報表。 披露包括財務報告編 制基礎所要求的、明確允許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如實務慣例)作出 的解釋性或描述性信息。披露是財務報表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通常 包括在財務報表附注中, 也可能在財務報表表內反映, 或者通過財務 報表的交叉索引作出提示。
第五條 歷史財務信息,是指以財務術語表述的某一特定實體的 信息, 這些信息主要來自特定實體的會計系統, 反映了過去一段時間 內發生的經濟事項,或者過去某一時點的經濟狀況或情況。
第六條 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是指法律法規要求采用的財 務報告編制基礎; 或者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在編制財務報表時, 就被審計單位性質和財務報表目標而言,采用的可接受的財務報告編 制基礎。
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分為通用目的編制基礎和特殊目的編制基礎。
通用目的編制基礎,是指旨在滿足廣大財務報表使用者共同的財 務信息需求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主要是指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
特殊目的編制基礎,是指旨在滿足財務報表特定使用者財務信息 需求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包括計稅核算基礎、監管機構的要求和合 同約定等。
第七條 管理層, 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執行負有經營管 理責任的人員。在某些被審計單位, 管理層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層 成員, 如治理層中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 或參與日常經營管理的 業主(以下簡稱業主兼經理)。
第八條 治理層, 是指對被審計單位戰略方向以及管理層履行經 營管理責任負有監督責任的人員或組織。治理層的責任包括監督財務 報告過程。在某些被審計單位, 治理層可能包括管理層,如治理層中 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 或業主兼經理。
第九條 與管理層和治理層責任相關的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以 下簡稱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認可 并理解其應當承擔下列責任,這些責任構成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 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
?。ㄒ唬┌凑者m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財務報表, 并使其實現 公允反映(如適用);(二)設計、執行和維護必要的內部控制, 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 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三)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包括允許注冊會計師 接觸與編制財務報表相關的所有信息 (如記錄、文件和其他事項), 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審計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許注冊會計師在獲取審計 證據時不受限制地接觸其認為必要的內部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第十條 錯報, 是指某一財務報表項目的金額、分類或列報, 與 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應當列示的金額、分類或列報之間存在 的差異。錯報可能是由于錯誤或舞弊導致的。
當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 報告編制基礎編制并實現公允反映發表審計意見時,錯報還包括根據 注冊會計師的判斷,為使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實現公允反映, 需 要對金額、分類或列報作出的必要調整。
第十一條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和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信息。審計證據包括構成財務報表基礎的會計記錄 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的信息。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注冊會計師需要 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受其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影響,并受審計證 據質量的影響。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 即審計證據在支 持審計意見所依據的結論方面具有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條 合理保證,是指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提供的 一種高度但非絕對的保證。
第十三條 審計風險, 是指當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時,注冊會 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 檢查風險。
第十四條 重大錯報風險, 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 的可能性。重大錯報風險分為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和認定層 次的重大錯報風險。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由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 兩部分組成。
固有風險,是指在不考慮控制的情況下, 交易類別、賬戶余額和 披露的某一認定易于發生錯報(無論該錯報是舞弊還是錯誤導致)的 可能性。
控制風險, 是指交易類別、賬戶余額和披露的某一認定發生了錯 報, 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是重大的, 但控制沒有及時防止 或發現并糾正這個錯報的可能性。
第十五條 檢查風險, 是指如果存在某一錯報, 該錯報單獨或連 同其他錯報可能是重大的, 注冊會計師為將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低水平而實施程序后沒有發現這種錯報的風險。
第十六條 職業判斷, 是指在審計準則、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和職 業道德要求的框架下,注冊會計師綜合運用相關知識、技能和經驗, 作出適合審計業務具體情況、有根據的行動決策。
第十七條 職業懷疑,是指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的一種態 度,包括采取質疑的思維方式, 對可能表明由于錯誤或舞弊導致錯報 的跡象保持警覺,以及對審計證據進行審慎評價。
第三章 財務報表審計
第十八條 審計的目的是提高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對財務報表 的信賴程度。這一目的可以通過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 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發表審計意見得以實現。就 大多數通用目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而言,注冊會計師針對財務報表是 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并實現公允反映發表 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和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執行審計工 作,能夠形成這樣的意見。
第十九條 財務報表是由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在治理層的監督下 編制的。審計準則不對管理層或治理層設定責任, 也不超越法律法規 對管理層或治理層責任作出的規定。
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認可與財務報表相關的責任,是注冊 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構成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 行審計工作的基礎。
財務報表審計并不減輕管理層或治理層的責任。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整 體是否不存在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以作為發表 審計意見的基礎。
合理保證是一種高水平保證。當注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 計證據將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低水平時, 就獲取了合理保證。
由于審計存在固有限制, 注冊會計師據以得出結論和形成審計意 見的大多數審計證據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 因此, 審計只能提供合 理保證, 不能提供絕對保證。
第二十一條 在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以及評價識別出的錯報對 審計的影響和未更正的錯報(如有)對財務報表的影響時, 注冊會計 師應當運用重要性概念。
如果合理預期某一錯報(包括漏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影 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通常被 認為是重大的。
重要性取決于在具體環境下對錯報金額或性質的判斷,或同時受 到兩者的影響, 并受到注冊會計師對于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信息需 求的了解的影響。
注冊會計師針對財務報表整體發表審計意見, 因此沒有責任發現 對財務報表整體影響并不重大的錯報。
第二十二條 審計準則旨在規范和指導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 整體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要求注冊會計師在整個審計 過程中運用職業判斷和保持職業懷疑。
需要運用職業判斷并保持職業懷疑的重要審計環節主要包括:
?。ㄒ唬┩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和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體系,識別和評估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 風險;(二)通過對評估的風險設計和實施恰當的應對措施, 針對是否 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三)根據從獲取的審計證據中得出的結論, 對財務報表形成審 計意見。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的形式取決于適用的財 務報告編制基礎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按照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 還可能就審計中出現的事項, 負有與管理層、治理層和其他財務報表 使用者進行溝通和向其報告的責任。
第四章 總體目標
第二十五條 在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時, 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 標是:
?。ㄒ唬ω攧請蟊碚w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 報獲取合理保證,使得注冊會計師能夠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 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發表審計意見;(二)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 根據審計結果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 報告,并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
第二十六條 在任何情況下, 如果不能獲取合理保證, 并且在審 計報告中發表保留意見也不足以實現向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報告的 目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終止審計業務或解除業務約定。
第五章 要 求
第一節 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
第二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職業 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關獨立性的要求。
第二節 職業懷疑
第二十八條 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 業懷疑, 認識到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第三節 職業判斷
第二十九條 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
第四節 審計證據和審計風險
第三十條 為了獲取合理保證,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 的審計證據, 以將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低水平, 使其能夠得出合 理的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第五節 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
第三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與審計工作相關的所有審計 準則。如果某項審計準則有效且所適用的情形存在, 則該項審計準則 與審計工作相關。
第三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掌握審計準則及應用指南的全部 內容,以理解每項審計準則的目標并恰當地遵守其要求。
第三十三條 除非注冊會計師已經遵守本準則以及與審計工作 相關的其他所有審計準則, 否則, 注冊會計師不得在審計報告中聲稱 遵守了審計準則。
第三十四條 為了實現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在計劃和實施審 計工作時,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相關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在運用規 定的目標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認真考慮各項審計準則之間的相互關 系,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榱藢崿F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確定是否有必要實施除審 計準則規定以外的其他審計程序;(二)評價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三十五條 除非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審計 準則的所有要求:
?。ㄒ唬┠稠棇徲嫓蕜t的全部內容與具體審計工作不相關;(二)由于審計準則的某項要求存在適用條件, 而該條件并不存 在,導致該項要求不適用。
第三十六條 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有必要 偏離某項審計準則的相關要求。在這種情況下, 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實現相關要求的目的。只有當相關要求的內容是實施 某項特定審計程序,而該程序無法在具體審計環境下有效地實現要求 的目的時,注冊會計師才能偏離該項要求。
第三十七條 如果不能實現相關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注冊會計 師應當評價這是否使其不能實現總體目標。如果不能實現總體目標,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或者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解除業務約定。
不能實現相關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構成重大事項,注冊會計師應 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31 號—— 審計工作底稿》的 規定予以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準則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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